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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2-10 浏览次数: 167


浙江师范大学文


浙师国资字〔20221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集中采购合同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228



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

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规范集中采购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中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中心以学校名义与按照政府采购规范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确立的采购货物、修缮工程、服务等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采购合同的起草

(一)采购合同的起草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在采购中心指导下,按照“评标(谈判、询价等)结果报告书”和采购合同范本,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5天内,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起草采购合同。

(二)使用单位在起草采购合同时,应按照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谈判、询价等)响应文件、有关变更补充文件以及评标(谈判、询价等)过程中的澄清、承诺文件等内容起草,不得对上述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使用单位在起草采购合同过程中如存在疑难问题,可向采购中心、审计处、法律事务室等有关部门咨询。

三、采购合同的审核与批准

(一)使用单位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标的、商务、技术(服务)需求、质保期、合同期限等内容及其可行性负责。在起草好采购合同后,使用单位填写“集中采购合同审签单”(见附件1,一式三份),在使用单位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随同采购合同一起送采购中心审核。

(二)采购中心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商务、技术(服务)需求、质保期、合同期限、付款方式等是否与招标(谈判、询价等)结果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向使用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由使用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就合同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起草。

(三)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审核后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规定送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办理会签、审签和批准程序。

四、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合同由校长书面授权采购中心负责人代理签订。未经校长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合同的签订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网上竞价、政采云电子卖场直接订购方式(如网上超市)采购的项目应当以采购结果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确认书(如订单)确认采购结果,其具有合同效力,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签订的采购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可采用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的学校标准采购合同范本(见附件234)。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采购合同文本和“集中采购合同审签单”原件。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需要向省财政厅指定的平台进行外网备案的合同,由采购中心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合同备案并公示。

五、采购合同的履行

(一)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时、全面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使用单位需填写《集中采购合同变更审签单》(见附件5),说明变更内容、变更理由后,经项目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核准后执行。

(三)补充、变更或解除采购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

(四)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我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采购合同的存档

在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采购中心统一归档。

七、责任追究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签订、履行采购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以学校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响应文件所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行为的。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原《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师〔201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审签单

 2.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范本(货物类)

 3.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范本(服务类)

 4.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范本(修缮类)

 5.浙江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合同变更审签单



 抄送: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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